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耕云与李青、周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耕云,李青,周美红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保字第38-1号申请人王耕云。委托代理人邓婧。被申请人李青。被申请人周美红。申请人王耕云与被申请人李青、周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李青、周美红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车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李青、周美红所有的浙E×××××丰田牌TV6460GLM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