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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更银诉被告河南省豫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更银,男,汉族,1956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河南省豫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王更银诉被告河南省豫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更银诉称,被告河南省豫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由多年的业务关系,于我有口头约定,租赁我的建筑物件到2011年底欠我租赁费39000元,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在2013年7月14日给我开了代付收据,我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我租赁费39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豫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出现错误,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更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兰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