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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锁全与赵爱民、居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全,赵爱民,居智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张锁全。被告赵爱民。被告居智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全诉被告赵爱民、居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锁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4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费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