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住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85号。法定代表人:袁建成。被执行人:徐伟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玉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奕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金鼎俱乐部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体育路体育中心。法定代表人:徐伟兵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三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巧儒被执行人:惠州市坤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上塘规划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关于惠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伟兵、刘玉萍、陈奕宏、惠州市金鼎俱乐部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坤楚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伟兵、刘玉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请求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萍名下的房地产权。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作出了评估报告书(评估该房产价值为637000元),同时将评估报告书及通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玉萍名下的房地产权。得款以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欣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