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马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长李明人民陪审员段少雷人民陪审员张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靳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