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古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古某某,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2015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某某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古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