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复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远征、谢印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秀,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远征,谢印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复字第0004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胜秀。被执行人陈远征。被执行人谢印彩。异议人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陈胜秀与陈远征、谢印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新执字第1077-1号执行裁定,裁定划拨第三人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5.4万元。因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新执异字第00132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3)新执字第1077-1号执行裁定。陈胜秀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陈胜秀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秀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锐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陈玉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