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长沙东成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谢应坤、王新沩、郭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沙东成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谢应坤,王新沩,郭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3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东成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应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新沩。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乾。再审申请人长沙东成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渣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应坤、王新沩、郭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成渣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送达程序违法,导致东成渣运公司未能出庭应诉,再审期间东成渣运公司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波代理审判员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勤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