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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亚楼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楼,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87号申请人:张亚楼,男,汉族,1979年12月生,郯城人。被申请人:李娜,女,汉族,1987年6月生,郯城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87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车辆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娜驾驶的鲁Q27V**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