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亚楼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楼,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87号申请人:张亚楼,男,汉族,1979年12月生,郯城人。被申请人:李娜,女,汉族,1987年6月生,郯城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87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车辆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娜驾驶的鲁Q27V**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