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马某某某。被告黄某某某。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黄某甲,男孩黄某乙,两个孩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我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我于2014年2月1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一直没有和好,处于分居状态。现我再次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男孩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孩黄某乙由我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辩称:男孩黄某乙得了先天性马蹄内翻一直在治疗,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女孩黄某甲,男孩黄某乙,两个孩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2年11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2015年4月1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黄某甲。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两个孩子。男孩黄某乙患有先天性马蹄内翻,且没有完全康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