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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宜贵、李宜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41号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解放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卢统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宜贵,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被告李宜招,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宜贵、李宜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欲与二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欲与二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范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田加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