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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四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与被告柳平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柳平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四初字第1026号原告朱道文,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朱铭钰,女,200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朱秉萱,女,200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上列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远霞,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系原告朱铭钰、朱秉萱母亲。委托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平平,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璐华,湖北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与被告柳平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朱道文、朱铭钰、朱秉萱交纳。审 判 员  李远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