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某玉与刘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玉,刘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庞某玉。被告刘某林。庞某玉诉刘某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某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玉负担。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赖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