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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某玉与刘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玉,刘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庞某玉。被告刘某林。庞某玉诉刘某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某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玉负担。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赖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