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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2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自报)。辩护人方伟,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陈甲、屠某某等人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老街上海纯K的C01房间唱歌。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陈甲不注意,将被害人陈甲的一个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印鉴齐全、收款人栏空白、票据金额为人民币41500元的农业银行支票一张等物)盗走。同年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至银行使用上述支票,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1500元全部取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经侦查,于2015年4月7日在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甲、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乙、臧某某的证言,有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支票存根、银行卡对账单、农业银行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复印件、进账单、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被害人表示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继续退赔盗窃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