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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仵秀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仵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7-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仵秀云,女。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仵秀云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账户的存款25000元、******账户的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9月7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仵秀云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账户的存款25000元、******账户的存款21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