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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桑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