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桑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