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家乐与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乐,汪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李家乐,农民。被告:汪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乐诉被告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乐于2015年9月8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