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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云辉诉余连营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辉,余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马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余连营,男,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马云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6670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连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连营名下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