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慧敏、华刚与吕子书、张竹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华刚,吕子书,张竹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张慧敏。原告华刚。委托代理人华斌。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吕子书。被告张竹兰。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张慧敏、华刚与被告吕子书、张竹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张慧敏、华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敏、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华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张慧敏、华刚负担。审判员 周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 娟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