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56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钟效良。委托代理人:任文平。委托代理人:周波。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娣。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