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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中与王明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41-1号原告何中,(中药材)。被告王明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与被告王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明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明友在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不足部分,直至足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双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