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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学玲诉魏永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张学玲,女,1966年11月15日生.被告魏永民,男,1965年7月8日生.原告张学玲诉被告魏永民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玲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永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玲撤回对被告魏永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学玲负担。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晓歌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