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孔令盛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盛,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3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孔令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丕信,董事长。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3)槐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孔令盛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