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淑珍与张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珍,张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朱淑珍,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张亚君,男,44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珍与被告张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淑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珍撤回对被告张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还原告朱淑珍。审判员 巴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