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5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邱某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清莲小区XX-X幢X楼的杂货店,爬窗入内,窃取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750元。2、同年6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爬窗进入上述杂货店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的150元及货物架上的2包硬中华香烟、1包软中华香烟。经查,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34.62元。3、同年6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再次爬窗进入该杂货店内,窃取货物架上的4条利群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2条万宝路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1条红双喜香烟,后被被害人邱某当场抓住,被盗香烟已被追回。经查,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897.4元。现被告人刘某家属向本院预缴赔偿款10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烟草价格证明、票据、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已退赔,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刘某退出的人民币1035元,返还被害人邱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