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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因孙某甲诈骗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26号杨某某:你为孙某甲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本刑二终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孙某甲既不认可对我的诈骗行为,也没有赔偿我经济损失,不符合自愿认罪、积极返还损失及取得谅解的情形,量刑明显过轻。”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一审结合卷宗证据只能认定孙某乙对杨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已既遂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孙某甲有共谋行为,故一审以孙某甲参与诈骗杨某某证据不足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与法有据,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孙某甲因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调解,两名被害人明确向法院表示了对孙某甲的谅解意见,二审依据该积极返还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孙某甲自愿认罪,系从犯的相关案情作出的二审判决,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关于杨某某提出在孙某甲既不认可对其的诈骗行为,也未赔偿其损失的情况下,一审、二审作出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