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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钱冬平、杨桂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8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冬平。被执行人杨桂红。被执行人钱小程。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13163.66元和后续利息(含罚息)、案件受理费2248.5元、执行费30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去向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杨桂红银行存款41129.27元(用于交付案款35783.77元、案件受理费2248.5元、执行费309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钱冬平、杨桂红定于2015年开始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各支付案款15000元,直至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8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