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55号原告:吕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