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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0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圣德堡酒店附近路边,将5包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取得1500元人民币的毒资。交易完成后,民警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1500元人民币的毒资。从购毒人员王某身上缴获交易的5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重4.88克)。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4.88克,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首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