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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沛贤与广州市天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沛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廖志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志雁,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沛贤,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叶沛团,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叶沛林,住址同上。上诉人广州市天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天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