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艳杰、朱瑞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付国,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艳杰。被告朱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友公司)与被告张艳杰、朱瑞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友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景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景友公司预交),由景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莹华审 判 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