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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与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梁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梁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75号院安阳县财政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8809150-0。法定代表人付进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本亮,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安丰乡英烈村。组织机构代码:68713384-5。法定代表人邵现峰,经理。被告梁少军,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漳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梁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