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飞国、张优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飞国,张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080-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昆仑。被执行人林飞国。被执行人张优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特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飞国占有船名为“汇航127”船舶的各24.5﹪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船名为“汇航127”船舶由被执行人林飞国所有的24.5﹪的股份。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