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叶妙金与被告汤贤菊、何宜春、何宣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妙金,汤贤菊,何宜春,何宣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叶妙金,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汤贤菊,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何宜春,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何宣昆,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妙金与被告汤贤菊、何宜春、何宣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妙金于2015年9月8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妙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妙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叶妙金负担。审 判 长 周华长人民陪审员 龚小英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