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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叶妙金与被告汤贤菊、何宜春、何宣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妙金,汤贤菊,何宜春,何宣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叶妙金,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汤贤菊,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何宜春,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何宣昆,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妙金与被告汤贤菊、何宜春、何宣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妙金于2015年9月8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妙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妙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叶妙金负担。审 判 长  周华长人民陪审员  龚小英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