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小浓与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青龙村1组、胡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青龙村1组,胡升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胡芳(又名胡小浓),女。委托代理人唐汇兵,男,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青龙村1组。负责人毛年清,组长。第三人胡升海,男。原告胡芳与被告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青龙村1组、第三人胡升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祖雷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