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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62-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虞城县。被告任某,男,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陈海彦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海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