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62-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虞城县。被告任某,男,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陈海彦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海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