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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韩文栋诉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栋,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韩文栋,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栋诉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栋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韩文栋负担。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候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