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上海菱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上海菱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乓乓,黄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21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邱鹤良,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菱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乓乓。被执行人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乓乓,女,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博,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菱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乓乓、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750,000元。本院现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博名下房产,因一时无法变现,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