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沙坪坝区林永乐茶叶店、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00号原告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沙坪坝区林永乐茶叶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负一层NO121、120A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4091314-9。法定代表人林永乐,沙坪坝区林永乐茶叶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彭雪弋,女,沙坪坝区林永乐茶叶店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6-3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9289807-3。法定代表人李家麟,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万与被告沙坪坝区林永乐茶叶店、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吴天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