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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439号原告石某某,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开庭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飞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