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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立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立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琼兰,系上诉人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黄定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立培,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汪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管立培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527.01元。二、驳回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康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3月管立培到康信公司工作,任职保安,双方约定上班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遇特殊情况加班则按60元一天,春节按100元一天结算加班费。由于康信公司人事部新员工在做工资表时,在工作天数一栏按照自然月天数填写,因此笔误造成了管立培全年无休的表象。现康信公司找到考勤、休假资料,特上诉请求判决康信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管立培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每周一天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需再向管立培支付任何加班费用。管立培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庭审中康信公司提交加班补休条、申请报告单、考勤表,拟证实其上诉主张。管立培质证认为这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补休条、考勤表、申请报告单都是康信公司单方制作填写的。本院认为:管立培虽然否认康信公司二审提交的申请报告单上的签名、申请事由等内容为其本人填写,认为是公司所为,然经本院释明其未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其抗辩,故本院对管立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申请报告单上申请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签名均为管立培本人所写。该申请报告单仅证实管立培申请休假获得批准,可以休假。管立培认为其一直没有休假,可从康信公司的工资表上所记载的工作天数得以证实。该工资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应予采信。故康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考勤、管理的义务,其应当对管立培提出没有休假的抗辩举出反证。其二审提交的考勤表、加班补休条未能得到管立培的确认,亦与其所提交的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资表所记载的工作天数不符,其主张系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管立培全年无休的表象仅是其陈述,没有充分的证据印证其该陈述,故本院对其二审提交的考勤表、加班补休条不予采信,对管立培抗辩其一直没有休假予以采信。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康信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利旋高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