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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娅娜与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娅娜,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朱娅娜,女,汉族。被告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太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法,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娅娜与被告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娅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娅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5066元,由原告朱娅娜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冷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