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仁铭与刘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铭,刘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王仁铭。被告刘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铭诉被告刘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玉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铭撤回对被告刘玉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