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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被告武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武仲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白振华,黑龙江省人,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新华镇永安村。被告武仲坤,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武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仲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华撤回对被告武仲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振华负担。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