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被告武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武仲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白振华,黑龙江省人,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新华镇永安村。被告武仲坤,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武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仲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华撤回对被告武仲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振华负担。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