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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告孟某某,男,1979年,汉族,无业,住安阳市人民大道。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七,八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孟某某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原告忍无可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孟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争吵是有的,但没有打原告,我和原告是再婚,不管我怎么做,原告都觉得我对她带来的女孩不好。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生有一子名叫孟某甲,原告再婚前生有一女名叫胡某甲,现原告因婚后被告经常打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夫妻��情很好,争吵是有的,没有打原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