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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诉郑金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柱。委托代理人张秉峰,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2元,由上诉人上海巴普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审 判 员  郑卫青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