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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碟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黄碟清。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碟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碟清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依法维持对黄碟清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黄碟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碟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4.92分。2012年4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户籍所在地上思县叫安乡那午村民委员会、上思县司法局叫安司法所、上思县叫安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剩余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碟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碟清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