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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成刚与袁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5号申请人胡成刚,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袁承波,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生,住新县。本院在执行胡成刚、徐忠全等与袁承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及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承波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承波在新县城关香山西路挪房湾有楼房一栋(共三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承波所有的新县城关香山西路挪房湾的楼房一栋(共三层)。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