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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01X,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黄某,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3月10日10时17分许,原审被告人黄某驾驶粤T×××××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九洲大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前山立交桥桥底××道路段,违反标志逆向行驶时,碰撞骑自行车的肖某后,造成肖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被告人黄某于当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黄某驾驶的粤T×××××车经拆检,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技术条件,其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4月9日原审被告人黄某的妻子代为向被害人肖某亲属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9000元(叁万玖仟元)、生活费5000元(伍仟元)、死亡赔偿金260000元(贰拾陆万元),被害人肖某的家属对原审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应予以确认的证人朱某甲、冯某、李某、朱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暂扣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交通事故丧葬费调解记录,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车辆移交清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毒后驾驶不符合行驶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黄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肖某的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1.其只是违规调头,并非逆向行驶,被害人撞在其所驾驶车辆上时,其驾驶的车辆是静止的;2.其属自首;3.其未吸毒,只是吃了感冒药,不能仅凭化验单就认定其吸毒;4.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某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在侦查机关多次稳定供述,其“在前山立交桥底的通道逆行往银石雅园去,刚出匝道口就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时)车速多少我不知道,但我驾驶的速度与步行速度差不多”,此表述与其上诉辩解称,事发时其驾驶的车辆是静止的理由相悖。另外,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定程序对上诉人黄某的尿液送检,在其尿液中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诉人黄某认为其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及其未吸食毒品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黄某量刑时已充分考虑黄某系自首、其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现上诉人黄某又以其系自首应当再次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