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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陶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覃山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自洲 来源: